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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员工调岗公司不得再次约定试用期

发布时间: 2018-11-28 |  来源:柳州市恒安人力资源市场 |  浏览数:5187 |  字体:T T T

员工进入一家公司,入职签合同,约定试用期。这个是建立合法劳动关系的一个基本流程。但员工在公司工作,总有一些人因各种原因需调整岗位的,那么在新岗位上需要重新约定试用期吗?下面有恒安柳州人才市场劳动关系科的主管给大家解释下这种情况的如何处理!
  第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最多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不问原因、不分责任、不看理由,采取一刀切的形式,无论是劳动者离职多年后重新入职,还是劳动者改变工作岗位或工种,用人单位均不得再次约定试用期。
  第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3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其实,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在实际情况中,出现员工调岗、离职后再入职等等情况都是会发生的,所以用人单位要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制定好柳州求职者的试用期时间,以便在试用期期间考察员工的工作表现,如发现不合适的可及时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以避免不必要的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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