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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不能签的五类合同

发布时间: 2015-11-29 |  浏览数:2979 |  字体:T T T

 

绝对不能签的五类合同

 

在职场上,有一些求职者长时间都没找到工作,心里都会开始烦躁。这时候,某些“别有用心”的用人单位最易利用求职者求职心切又欠缺法律知识的“弱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设置陷阱,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恒安柳州市人才网就业指导师提醒广大求职者要提防五大类“有问题”的劳动合同。

1、霸王合同

侵权表现:少数用人单位持有“你不干总有人干”的强势心态,在合同中设置一些霸王条款,如“入职一年内不结婚、怀孕”,“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随时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必须无条件服从单位的加班要求”等等,用强行约定排除劳动者的法定权利。
  提示:劳动合同订立需要遵循的重要原则就是合法有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霸王条款常常属于无效条款。

2、空白合同

侵权表现:有的用人单位利用劳动合同的格式化填写特点,让职工在空白合同上签字,单位单方保存劳动合同文本。一旦双方发生纠纷,单位就会在劳动合同上原有的空白处补填有利单位胜诉的内容,导致诉讼双方对劳动合同的真实性发生重大分歧。
  提示: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等九个方面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空白合同属于法律法规禁止签订的合同。

3、试用合同
    侵权表现:少数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与试用期员工约定“先试用,后签劳动合同”,或者签订单独的试用合同,转正之后才签正式合同。而现实常常是试用期即将结束,劳动者也会被单位以种种理由“炒”了。
  提示:根据法律的规定,在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之后,双方才可以约定试用期,而不是在试用期满后再签订劳动合同,更不存在所谓的单独“试用合同”。

4、“阴阳”合同

侵权表现:一些用人单位为了应付劳动保障部门检查,准备了两份合同,一份是符合法律规定却并不执行的假合同;一份则是用人单位从自身利益出发拟定的不规范、不合法的真合同。

提示:面对阴阳合同,劳动者自救的办法十分简单,就是紧紧抓住对自己有力的合同。一旦发生劳动争议打起官司来,“阴阳”合同的做法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违规用人单位最终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5、生死合同

侵权表现:少数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责任,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发生工伤事故概不负责”、“出现伤病自理,如有意外企业概不负责”等内容,妄图以约定条款逃避责任。

提示: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定责任的“生死伤病自理”条款是无效条款。劳动者只要被认定为工伤,工作期间发生病、伤、残、死亡等情形,用人单位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定责任。 

恒安柳州市人才招聘网特别提醒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一件极为认真、严肃的事,一经签订,即对劳动关系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因此,广大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问清楚每一个不明白的地方,不懂就要向恒安柳州人才市场专业人士咨询,在不能确定全部劳动合同内容的情况下,绝不要轻易签上自己的名字,否则很可能不仅要遭遇权利损害还要遭遇维权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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