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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

发布时间: 2014-02-26 |  来源:本站原创 |  浏览数:2655 |  字体:T T T

      参照2013年的最新调整,从广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根据自治区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从2013年2月7日起,一至四类最低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1200元、1045元、936元、830元。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水涨船高。


  南宁柳州等地上涨200元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处长罗小工介绍,广西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分为4类。第一类是1200元/月(月薪制,下同),比去年提高了200元,适用于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和北海5市。第二类是1045元/月,比去年提高了175元,适用于区内其他9个市。第三类是936元/月,比去年提高了156元,适用于各县级市。第四类是830元/月,比去年提高了140元,适用于各县和自治县。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从原来的 8.5元、7.5元、6.5元、6元相应提高到10.5元、9.5元、8.5元、7.5元。调整后的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平均提高20%左右,目前排名位列全国中等位置。
 
  此次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是自1995年广西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以来第10次调整,也是自治区人民政府近日发布的《广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倍增计划》及其配套工作方案的重要内容。
 
  最低工资标准适用范围包括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这些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非货币性收入不纳入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另外,按照《劳动合同法》和广西有关工资支付的规定,工资包括最低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能以其他形式替代。

  相关人力资源人士介绍,最低工资标准是保障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最低生活需要的工资支付保障标准,是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底线,不是工资分配的唯一标准。用人单位不能把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单位的标准工资来理解。目前一些用人单位把加班加点工资、内部福利待遇等都包括在最低工资内,以及采取提高劳动定额、降低计件单价、任意延长工作时间等手段来混淆或曲解最低工资的内涵,是违反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
 
  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可举报

  依照《劳动合同法》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劳动者个人对提供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的,有权向当地劳动监察机构咨询或投诉,也可以到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依法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到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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