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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日照明年起统一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

发布时间: 2014-12-11 |  浏览数:2583 |  字体:T T T
    从山东日照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获悉,自2015年1月1日起,日照市将按照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推进要求,对整合后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执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的有关规定。
    参保居民就医购药,除按2010版《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范围执行外,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新药品目录颁布前,2012版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基本药物(含2010年版山东省增补药物目录内药品)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鲁人社字〔2014〕567号文件附件所列26种药品,自2015年1月1日起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其中2010版《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品,支付类别按原规定执行,其他药品按甲类药品支付标准。
    参保居民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彩超、注射器、输液器等三项诊疗项目费用,纳入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其中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居)卫生室,按规定执行一般诊疗费政策,不得单独收取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药事服务费。参保人员一般诊疗费不得高于当次医疗费总额的20%,不足1元的按1元收取,最高不得超过10元;同一人就诊,收取一般诊疗费每天不超过1次。一般诊疗费报销比例90%,每人每年最高报销30元。
    据医疗保险科工作人员介绍,新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与原来单独运行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制度相比,保障范围更宽,待遇水平进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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