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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关于试用期的那些事

作者:柳州恒安人才网 |  发布时间: 2014-10-09 |  来源:本站原创 |  浏览数:2269 |  字体:T T T

        什么是试用期?试用期是用人单合同位与毕业生在劳动中约定的相互适应的时间阶段。试用期的开始也是劳动关系的开始。试用人员在试用期间,应该与用人单位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合同并加以约定。

        试用期是强制规定的吗?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中的法定条款,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
        试用期时间多长?最多不能超过6个月。
        陷阱一:只签订试用期合同
        ①部分用人单位只与毕业生签订试用的劳动合同,期限为3个月到6个月不等,目的是为了能在试用期内使用廉价劳动力还能方便解除劳动合同。
        ②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陷阱二:随意延长试用期
        ①很多用人单位随意延长试用期,造成试用毕业生无限期被试用。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陷阱三:工资福利差
        ①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为借口压低毕业生工资且未落实各类相关福利。
        ②《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以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陷阱四:加强试用期
        ①用人单位以熟悉多种岗位为由,要求毕业生在多个岗位试用,增加试用期。
        ②《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陷阱五:拒交或欠交社保
        ①很多用人单位都以试用期不用交社保,过来试用期再为毕业生办理社保为由拒交或欠交社保。
        ②事实上,一旦劳动关系建立,用人单位就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如果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拒交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劳动者可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劳动者以此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还应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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