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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员工与劳动关系

发布时间: 2013-09-16 |  来源:本站原创 |  浏览数:2585 |  字体:T T T

      乙已在某单位工作了2年,并在两年前与其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但是,近期用人单位以其不能胜任工作为由提出调换其工作岗位,并要设定为其两个月的试用期。


      经过认证招聘网分析:该案例涉及到如下几个问题:


      1、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如果约定试用期的用工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再次与同一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或者调换其工作岗位、更换工种的,均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如果在初次用工时没有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再次用工时约定试用期不在禁止之列。


      2 、非全日制用工的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所以,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是非全日制用工合同,无论是初次用工还是二次用工均不得约定试用期。


      3、试用期的期限规定:


      签订劳动合同可以不约定试用期,也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五、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1、了解有关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前确认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约定条款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将必须条款都约定在内,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学会必要的时候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


      2、作为在读学生,实习不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能要求其为自己缴纳社保金,也不受劳动法的保护,因此要注意签订三方协议以保护自己实习期间的权益。


      3、返聘人员应签订劳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故返聘人员不能受到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


      4、用人单位让劳动者提供保证人、交纳保证金、扣押身份证等证件的行为为违法行为,劳动者不予接受。


      5、同一劳动者在不影响第一份工作的前提下,可以与多家用人单位,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但是,劳动合同确立的劳动关系只有一个。


      6、作为劳动者本身,想找到合适并且自己喜欢、满意的工作,是人之常情。劳动者的权益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有很多保护条款,但是,劳动者本身也要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使用欺诈等手段,不钻法律的空子,合法劳动,快乐工作。
用人单位风险规避。


      1、相关工作人员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办事。


      2、确定劳动者身份,做好入职调查,避免形成双重劳动关系或因不确定其身份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害性后果。也要注意对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学位证、职业资格等重要信息的审核,以确保劳动者提供的信息正确,劳动合同有效。


      3、劳动合同文本应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并妥善保管。以便在发生劳动争议时有据可依。


      4、与录用毕业生签订三方协议,并在用工开始后,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将劳动合同条款与就业协议衔接,防止由于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超出法律规定而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5、如果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要书面通知要求其签订,否则要书面通知其解除劳动关系,以免给恶意想获得双倍工资的劳动者机会。


      6、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尽量全面和详细,以免今后发生劳动争议时无据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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