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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满后劳动者继续休病假能否认定旷工?

发布时间: 2018-12-17 |  来源:柳州市恒安人力资源市场 |  浏览数:4237 |  字体:T T T

在一个企业工作,总会有人不小心发生工伤,那么在医疗期满后劳动者继续休病假,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理?

恒安柳州人才市场工伤专管员给我的回答是:不合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而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所以,劳动者医疗期满后,提供病休诊断书给用人单位,且用人单位未提出异议的,可以视为劳动者系病假。但是用人单位明知劳动者患病无法到岗的情况下,将其休病假行为视为旷工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如用人单位想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所以,劳动者不必担心会被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尽管放心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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