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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缴费时间和享受待遇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发布时间: 2018-10-08 |  来源:柳州恒安人力资源市场 |  浏览数:3172 |  字体:T T T


柳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缴费时间和享受待遇时间是怎样规定的?下面由恒安柳州市人才市场社保专员给大家解释一下。

(一)连续参保缴费。城乡居民应当在每年的9月1日—12月31日缴纳下一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次年1月1日起享受新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部分城乡居民按时缴费有困难的,可以延迟至次年2月底,足额缴费后,享受新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逾期参保缴费。(上年度9月1日—12月31日未缴纳下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在足额缴纳当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从次月1日起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初次参保缴费。初次参保的人员,当年1月1日—6月30日登记参保并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次月1日起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当年9月1日—12月31日登记参保并缴纳下一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次年1月1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中断参保缴费。中断缴费一年及一年以上续保人员,在足额缴纳当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从第3个月的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新生儿缴费。1.新生儿在出生三个月内参保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在出生三个月以上参保缴费的从次月1日起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2.每年9月1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儿,出生后三个月内参保缴费的,在缴纳次年保费的同时应缴纳当年度保费。3.出生日期为上年度,参保缴费日期为当年度的,应补缴上年度保费后,方可享受上年度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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